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紡織助劑 紡織助劑的品種繁多、成分復雜,不少助劑中含有或在使用過程中以及在紡織品的服用過程中會產生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害的化學品。故其在紡織品染色過程中,一些紡織助劑同樣和一些染料被禁用和限制使用。 (1)禁止使用下列表面活性劑和由它們組成的制劑或配方: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ApEo)、線性烷基苯碘酸鹽(LAs)、二[氫化(動物)脂烷基】二甲基氯化銨(DTDY1AC)、二硬脂酰二甲基氯化銨(DSDfAC)、二[硬化(動物)脂基】二甲基氯化銨(DHTDMAC)、乙二胺四乙酸(EDTA)、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 (2)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被回收重復利用率低于95%(干重,下同)的紗線和纖維用上漿劑。 (3)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去除性低于90%6的紡織溶液添加劑、紡絲添加劑和用于初級紡絲的油劑(包括梳理油、紡絲油劑和潤滑劑)。 (4)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在廢水處理中去除性低于95%的洗滌劑、織物柔軟劑和絡合劑。 (5)不能使用在漂白流出液中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在40mg CIMkg以上和對亞麻與其他皮纖維以及聚合度在1800以下的棉與供白色成品用棉來說在漂白流出液中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在100mg CL/kg以上的漂白劑。 (6)聚酯纖維染色時禁止使用鹵化載體。 (7)印花糊中不能含有超過5%的揮發性有機物,也不能使用基于增塑溶膠的印花。 (8)不能使用使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的甲醛量超過30ppm 和使所有其他紡織品的甲醛量超過300ppm 的紡織助劑。 (9)鹵化防縮劑僅僅適用于長毛條,不能用于其他纖維和羊毛的防縮處理。 (10)不能使用可萃取重金屬的允許含量超過規定值的紡織助劑,其允許含量與紡織染料中可萃取重金屬的允許含量相同。 (11)不能在紡織制品和半制品運輸或貯存時使用氯苯酚(或其鹽和酯)、多氯聯苯和有機錫化合物等作為殺傷生物劑或抑制生物劑。 (12)在紡織品中不能用重金屬鹽(鐵除外)或甲醛作為去色劑或褪色劑。 (13)在紡織品和紗線中不能用鈰化合物作為增重劑。 (14)禁止使用含有或在特定條件下會裂解產生24種致癌芳香胺(名稱和毒性與紡織染料中規定的致癌芳香胺相同)的紡織助劑。 紡織助劑打破新規定、新政策等“綠色壁壘”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提高產品質量,我國紡織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努力采用國際標準組織生產,及時研究、搜集各國技術限制法規和技術標準,調整產品的質量指標,適應市場需要。我國紡織業要有更大的發展,就必須依靠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紡織化學品的質量,不斷擴大紡織化學品的市場,才能從紡織大國走向紡織強國。環保型紡織化學品是今后國內外紡織化學品廠商競相開發的主攻方向。紡織助劑目前適應環保需求的紡織化學品比較重要的新技術有:復配增效技術,該技術具有投入少;無“三廢”、產品性能好等優點;生物技術,對環境的污染輕且有專一性,可用來進行織物前處理合成酵素洗凈劑;納米技術,可改善織物抗菌、抗遠紅外線、抗紫外線、抗電磁波輻射等功能,或用于制造納米級乳液膠粘劑等;微乳化技術,可提高紡織化學品的滲透性,改進織物柔軟性;催化技術,該技術含相轉移催化技術、金屬化合物催化技術、分子篩催化技術等,可用在多種單元反應中,是目前國際上紡織化學品領域中研究和開發最活躍、發展最快的綠色合成技術。 0 T' m" h& d; l+ t! W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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