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e5 G1 S: m" b& D H; q紡織品和服裝吊牌和標簽的內容和要求(GB5296.4—2012)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新舊標準比較 文/賴明河 江華麗 羅永文 陳海宏 摘要 本文介紹了新標準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對新舊標準的差異進行了歸納總結,并提出了相關的注意事項。 關鍵詞:消費品;使用說明;標準;比較 2014年5月1日,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開始實施,代替并廢止了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以下簡稱舊標準)。新標準在舊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規定了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基本原則、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以及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紡織品和服裝,為規范國內市場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提供了明確依據。 1 新舊標準內容差異 1.1 產品范圍 新標準取消了原附錄A“紡織品和服裝成分含量的標注示例”,增加了不適用的產品范圍,見表1。需注意的是出口轉內銷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也要遵守本規定。 1.2 術語和定義 新標準增加了術語“消費品”和“紡織品”的定義,并修改了術語“紡織品”和“使用說明”的定義,其中術語“使用說明”和“耐久性標簽”與GB 5296.1—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1部分:總則》的定義3.3相一致。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更規范,有利于相關部門及企業的理解。 1.3 使用說明的內容 1.3.1 產品號型和規格 新標準細化了各類產品的號型和規格,從紗線、織物、床上用品、服裝、服飾(帽類、手套、襪子、圍巾、毛巾)等一一舉例規格的標注。與舊標準相比,有利于規范產品的使用說明。 1.3.2 產品質量等級 新標準取消了產品質量等級的標注要求。若產品上未標注產品質量等級,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在進行抽查時應根據產品執行標準的最低等級(如:合格品)對產品進行抽查并評判。若產品已標注出質量等級,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在抽檢時應根據標注出的具體等級要求進行抽檢并評判。 1.3.3 產品使用期限 新標準取消了產品使用期限的標注要求。對于產品使用期限,大多數紡織和服裝產品都不需標注。但對于那些具有使用時間限制的功能性產品,則應標注使用期限,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質量糾紛,以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 1.3.4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新標準取消了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標注要求。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任何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都一定是合格產品,否則不能銷售。因此,不管使用說明上是否標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在市場上流通銷售的產品都應該是質檢合格的產品。 1.3.5 產品安全類別 新標準增加了產品安全類別,應根據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對產品的安全類別進行標注(A類、B類、C類)。 1.4 使用說明的形式 除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和維護方法三項內容外,新標準規定了“其余的內容宜采用耐久性標簽以外的形式”的規定;增加了團體定制產品的規定,如果是團體定制且為非個人維護的產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標簽。一般是指集團定制防護服、酒店、醫院定制的毛巾、床上用品及醫護人員的工作服等團體定制且為非個人維護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學生服、校服屬于個人維護且市場零售,需要耐久性標簽。 1.5 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 新標準增加了附錄B“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即產品使用說明不符合本部分第5~第8章規定的,每1條所列內容中出現不符合要求的即作為1項缺陷;缺少5.1~5.7條中的任意一項,每缺一項作為一個嚴重缺陷,見表2。若產品屬于委托檢驗,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應從嚴要求,為客戶做好產品質量的把關服務,從而避免被檢出不合格的風險;若產品屬于監督抽查時,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可適當放寬尺度,重要項目不允許不合格,一般項目可以規定兩項以上不符合,但應制定實施細則并備案。 2 新標準注意事項 2.1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根據《服裝標志及號型規格實用手冊》,“制造者”是指服裝產品的法定擁有者,即能夠獨立依法承擔該服裝產品質量責任的、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而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服裝生產加工或銷售單位。因此,紡織品和服裝應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注冊的名稱和詳細的通信地址。 進口紡織品和服裝應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或銷售商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地只對進口產品(含港澳臺)有要求。實際案例中,有某地質監部門以沒標產地為名判標識不合格,只是個別現象,應屬亂罰之列。 2.2 產品號型或規格 新標準的號型或規格標注要求應該是一個指導性的條款,選擇產品的號型或者規格,首先一定要依據產品標準的規定,再結合新標準的指引去標注,兩者并不沖突。服裝產品常用號型規格標準有GB/T 1335.1~1335.3,相關號型規格標準有FZ/T 70012—2010《一次成型束身無縫內衣號型》,GB/T 2667—2008《襯衫規格》,GB/T 2668—2008《單服、套裝規格》,GB/T 14304—2008《男女毛呢套裝規格》等。 2.3 纖維成分及含量 產品應按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的規定標明其纖維的成分及含量。皮革服裝應按QB/T 2262《皮革工業術語》標明皮革的種類名稱。此外,由于具體產品有要求標準公定回潮率或凈干含量,纖維成分及含量的標注應同時結合所選產品標準的要求。 2.4 維護方法 產品應按GB/T 8685《紡織品 維護標簽規范 符號法》規定的圖形符號表述維護方法,可增加對圖形符號相對應的說明性文字。當圖形符號滿足不了需要時,可用文字予以說明。(維護說明符號應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燙、專業維護順序排列) 2.5 使用和貯藏 因使用不當可能造成產品損壞的產品宜標明使用注意事項,有貯藏要求的產品應說明貯藏方法。如羊毛羊絨服裝,一般要注明防蟲防蛀;涂層服裝,一般不能曝曬。 2.6 使用說明的部位 產品使用說明應附著在產品上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或適當部位(注意嬰幼兒用的內衣類產品應縫在外側),具體見表3。 3 結論 新標準增加了不適用的產品范圍(見附錄A)、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附錄B)、術語、產品安全類別、團體定制產品的規定;修改了術語“紡織品”和“使用說明”的定義;對各類產品的號型和規格的表示進行了細化;取消了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期限;取消了原附錄A“紡織品和服裝成分含量的標注示例”和附錄B“干洗符號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劑類型”。 新標準的內容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我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使用說明的生產和銷售,對我國服裝貿易起到積極的推動和保護作用。 文章來源:《中國纖檢》雜志 ! i! d2 k- Y%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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