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4 m) k- g' R0 |4 ~, T9 c+ b; e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印染企業規范化運營,提高印染產品質量,減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印染企業的名單進行公告。 第三條未進入公告名單印染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年開展1次,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四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要求。 第五條滿足第四條基本條件要求的印染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對本企業建設地點、工藝裝備、質量與管理、能源消耗、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處置、清潔生產審核、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說明并提供必要證明材料。 第三章審核和公告 第六條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報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開展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對符合《規范條件》印染企業的名單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企業名單,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進入公告名單的印染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前,聽取有關企業陳訴和申辯。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染企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2〕40號)同時廢止。 (工信部) |